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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准予注册登记的,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而未经核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程序 预先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之后,合同、章程提交审批机关审批之前,首先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不准使用。经核准登记后,未获得企业法人资格前,不得使用该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在合同、章程获得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企业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全后受理,并在30天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变更登记。企业法人在筹建和开展生产营经活动过程中,改变注册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企业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全后30天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注销登记。企业法人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90天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与罚则 登记主管机关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按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将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守法生产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给予支持和保护。
海关管理 1.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登记备案及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批准文件、合同、章程、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海关根据企业性质,分别核发《进出口货物减免税证明》或《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货物进出口时,企业应持有关文件、许可证、上述“证明”或“手册”以及货运单证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对进出口货物,海关凭“减免税证明”或“登记手册”予以核销。 2.对外加工装配的合同登记备案及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 对外签订的对外加工装配合同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由经营单位持下列批件向加工单位所在地海关或主管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特许营业执照;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合同备案证明书;对外签订的正式合同副本。海关认为必要时,加工单位应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在指定的口岸进出口货物。海关核准后,向经营单位核发《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经营单位持该手册向进出境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凭“登记手册”、经营单位填写的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专用报关单对进出口货物予以免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合同执行完毕,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向主管海关提供有关帐册和“登记手册”输核销手续。 3.补偿贸易的合同登记备案及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 经营补偿贸易的单位在合同批准生效后持下列批件向主管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特准营业执照;对外签订的正式合同副本;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签发的合同备案证明书。 海关核准后,核发《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经营单位应凭该手册和进出口货物报海关、货物发票、有关批件向进出境海关申报补偿贸易项下的设备、料件进口和补偿产品出口。 4.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海关总署等部门制订的《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于1996年7月1日全面实施。 (1)加工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根据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提交的加工贸易合同、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和《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等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2)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应在海关核定的加工期内,在合同执行完毕或最后一批加工产品复出口后一个月内,向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的核销手续,并凭海关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向指定的中国银行办理台帐核销手续。
外汇管理 1.外汇登记及外汇帐户的管理 企业自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提交下列文件(副本或复印件)办理外汇登记手续,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企业的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已办理外汇登记的企业,可持《登记证》及外汇局批准开设外商帐户的批文在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资本金帐户、外汇结算帐户或其它外汇专用帐户。 企业因业务需要,需在异地开立外汇帐户的,须向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企业持批文到开户地外汇局备案后到指定的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企业需在境外(含港澳地区)开立外汇帐户的,须经其注册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批准后方可开户,并按规定使用境外帐户。 2.外汇收支管理 我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因此,企业的外汇收支主要指与境个的单位、个人发生的款项往来。收、付汇管理规定如下: (1)企业的外汇收入应存入其在境内的开户银行,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存放境外。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应存入“外汇资本金帐户”;企业借入的外汇资金,应存入“外汇贷款专户”;企业经营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可存入“外汇结算帐户”,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内保留外汇,超出最高金额的外汇应向银行结汇或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企业上述种类以外的外汇收入,由外汇局核准开设有关专用帐户存放。 (2)有产品出口的企业,有产品出口前,应到外汇局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产品出口后,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3)企业从境外进口货物等,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在向外支付货款时,在付汇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企业进口贸易项下对外支付外汇货款,持与支付方式(信用证、跟单托收、汇款)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如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信用证或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商业单据等)可通过其开户银行直接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支付与贸易有关的从属费用应提供有关收据。 (4)企业进口贸易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15%或者虽超过15%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可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通过开户银行直接从外汇帐户中支付。超过上述限制的,需事先经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后才能对外支付。 (5)企业汇出外方投资者分得的利润、股息、红利,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完税证明等,可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6)企业汇出外籍、华侨、港澳台籍员工的薪金,持企业与该员工签订的聘用合同、该员工薪金的完税证明,可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7)企业经营期满解散或经批准终止经营,依法清理后,外方投资者所得的外汇(如果是人民币,可以向银行购买外汇)经外汇局批准,可以汇出境外。 (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外汇局批准后,可以按合作合同约定将偿还外方投资者投资资本的外汇汇出境外。 (9)企业经外汇局批准,持外汇局颁发的《外债登记证》和不定期本付息核准件到有关银行办理偿还外债本息手续。 3.外债登记管理 企业向境外金融机构(含在华外资银行)、企业或私人借款,不必事先经政府部门批准(需中方担保的除外)。但企业发生该类借款,应在与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后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等材料到当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企业的外汇债务发生变动(使用和偿还),应将变动情况及时反馈外汇局。 4. 人民币利润再投资 外国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中分得的人民币利润,经外汇局批准,可以用作其所投资企业或在中国境内其它项目的投资款。外商提出申请时,应向外汇局提供其已投资企业的《查帐报告》和《验资报告》(均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具)、董事会的利润分配决议、所得利润已完税证明等资料。外汇局审查上述资料后,对其分得利润尚未汇出境外部分出具人民币资金来源证明。除上述人民币资金外,外商从其它渠道获得的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其在中国投资项目的出资。 5.外汇检查 外汇局按照有关外汇管理法规对企业的外汇业务进行管理。除日常管理外,按年度会同外经贸、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其中外汇年检的内容包括:投资者认缴资本到位情况、外汇帐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外汇收支和外汇平衡情况、外汇债务情况等。企业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持《登记证》,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具的上年度《查帐报告》等年检资料到当地外汇局办理年检。 外汇局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银行业务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并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须持有关文件资料到外汇经营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并办理有关银行手续。 1.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及汇出款项 (1)开立外汇帐户须凭下列材料:批准企业成立的文件;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企业提出的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企业合同、章程。(2)汇出进口物资、设备款项须凭下列文件单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运输单据。 (3)汇出非贸易款项须凭下列单证:汇出外籍人员工资须凭外汇管理局审批的汇出款核准书和完税单(即交所得税的税单);汇出偿还外商投资款项须凭外汇管理局审批的汇出汇款核准书;汇出外商应得利润须凭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单。提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书。2.办理国际结算业务 对于新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须先向银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的影印本。 (1)进口业务。进口开证须填写开证申请书,连同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交银行审核,并存入相应的保证金或经批准使用银行的授信开证额度。进口托收须提供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并在来单通知书上确认同意付款。如属进口国家专控商品,还须提供国家机构出具的进口批文。 (2)出口业务。汇款结算方式:收款人应向汇款人提供收款人的全称、开户银行、帐号及付款用途(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托收结算业务:跟单托收结算须填制出口跟单托收委托书(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汇票并将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等有关单据交银行办理;光票托收结算须填制《托收款项申请书》并在票据上背书交银行办理。信用证结算方式:须提交信用证正本、商业发票等信用证规定提交的有关单据,并填制业务联系单(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交银行办理。 3.向银行办理外汇流动资金贷款 借款单位向中国银行申请外汇流动资金贷款,除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制贷款申请表外,还要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和企业成立的批文影印件(首次贷款才提供); (2)进口物资的批文影印件和进口合同或协议副本; (3)产(商)品购销合同或与产品返销合同副本; (4)落实外汇来源和按期尝还贷款本息的有关资料; (5)银行认可的信用担保或对财产抵押文件; (6)银行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4.向银行办理固定资产贷款 借款单位向中国银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除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制贷款申请表外,还要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和企业成立的批文影印件(首次贷款才提供); (2)项目的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的副本; (3)落实各项投资来源的证明文件; (4)借款单位与有关部门签订的主要原材料、辅料、燃料、电力、供水、包装等生产条件的供应合同(或协议)或承诺文件,以及落实国内配套设施合同(或协议)副本以及征地批文;(5)产品销售预测和贷款项目经济效益预测的有关资料; (6)办理外汇固定资产贷款时,要有落实外汇平衡的有关材料; (7)凡用贷款项目所增加的利、税归还贷款的,要有财税部门的认可证明; (8)信用担保或财产抵押文件; (9)借款人和担保人提供单位的财务报表; (10)银行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5.向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贷款 借款单位向中国银行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含外汇、人民币贷款),除应分别按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制贷款申请表外,还要提供下列材料; (1)营养执照和企业成立的批文影印件(首次贷款才提供); (2)董事会借款决议及借款授权书或具有相同效力的文件; (3)企业的合营合同和章程及批文的副本(首次贷款才提供); (4)项目的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的副本; (5)验资报告或落实各项投资来源的证明文件; (6)项目上马应具备的主要原材料、辅料、电力、供水及配套设施和土地征用等落实有关承诺或文件副本(固定资产贷款才提供); (7)有关销售协议副本; (8)贷款的用款和还款计划表; (9)提供落实外汇来源的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有关资料; (10)财税部门有关减免税收或同意用贷款项目所增加的利税归还贷款的证明(固定资产贷款才提供); (11)提供银行认可的信用担保及抵押文件; (12)银行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和财务报表; (13)借款单位若向中国银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在项目立项时将有关情况通知中国银行,并请中国银行协且项目的筹办和有关商务谈判,以有利于项目的进展。
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银行帐号;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的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后,如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终止业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 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后,可持税务登记证向受理登记的税务机关申领“发票购用薄”,凭该簿购买企业所需用的发票。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才能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产(包括试业)后,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
财政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持有关文件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财务登记的统一管理机关为广东省财政厅,登记机关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1.开业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须在工商注册登记后30天内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批准证书影印件; (2)企业合同、章程的副本及批准文件; (3)营业执照影印件或副本; (4)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5)其他有关文件(如场地租赁合同、厂房租赁合同、设备租赁合同、场地作价投资证明、专利权投资证明、其他国有资产和资金转移证明、企业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工管理制度及有关管理规定等)。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登记时,需填报《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一式两份,送交财政部门加具意见后,退回企业一份。 企业办理登记后所需财务、会计法规以及有关财政法规文件由财政部门负责统一提供。 2. 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更换名称、迁移、增减或转让资本、改变合营者、改变经营范围、改变分配形式和分配比例、延长合同期限、董事会成员变更等,应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天内,向财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般应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补充合同的副本及批准文件; (2)工商部门新签发的营业执照影印件; (3)其他有关文件。 3.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报工商部门注销前必须到财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清算委员会对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 (2)解散、清算会计报表及由注册会计师审查后出具的证明; (3)清算结束报告及会计档案的处理意见; (4)缴回《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 财政部门核准后予以注销。 4、验资查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查帐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办理业务委托手续 企业可自选一家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委托手续(具体事项请与各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委托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验资查帐工作,并出具验资查帐报告书)。 (2)验资查帐时间 出资验证时间:合营企业应于出资后60天内完成验资。 会计报表查帐时间:合营企业必须在年终4个月内编好年度会计报表,并委托注册会计师查帐验证,出具查帐报告书。 (3)验资查帐应准备的资料 1.验资 (1)附送会计报表中的资金平衡表。 (2)编好准备验资的四方面资料(表)。即: A.投资平衡表; B.出资表; C.固定资产(设备)投资明细表(指来设备投资部分); D.原材料明细表(指来原材料作价投资的部分)。 (3)企业成立的批文。 (4)企业的合同、章程。 (5)营业执照。 (6)投资各方出资文字说明及有关投资方面的董事会会议纪要。 (7)关于企业生产(产品类别和产品名称)的协议书(草案)。 (8)企业作为投资的设备、零配件的进价;产品出厂价格表;合营各方签字同意的财产估价清单及其协议文件。 (9)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地产所有证”及附图。 (10)企业有关收到投资的各种会计凭证和当地开户银行收款通知书及对帐单。 (11)税务登记表。 (12)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以上(2)-(12)项可先编一目录(出资目录表),其中有关文件可用影印件。 2.审查年度会计帐目和会计报表 (1)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有关附表及季度月份会计报表)。 (2)会计科目、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 (3)企业成立的批文。 (4)外商投资企业双方或多方共同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内容包括:经营范围、合营年限、利润分配、工资分配、专利权、税务登记表、免税期限批文、税后“三金”留用比例、产品分配和产品订价等方面),以及有关这方面的董事会纪要。 (5)企业自行设计的会计制度(施行细则),内部控制制度,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成本核算方法,企业组织机构,生产管理,供销渠道,工艺流程等有关资料,在注册会计师到企业后介绍。 以上(3)、(4)项用影印件。 3.解散清算 (1)企业的合同、章程和成立的批文。 (2)政府批准解散的文件。 (3)解散清算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 (4)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的清算方案(含对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 (5)董事会及清算委员会有关清算工作方面的会议纪录。 (6)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 5、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缴交物价等补贴和场地(土地)使用费。
劳动管理 广东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招用员工, 必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劳动管理法规。 1、招聘国内员工 企业招聘员工,须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企业招聘员工,应本着“先本地、后外地,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优先解决本地和省内其他地区劳动力就业问题。企业招聘本地和省内其他地区城乡劳动力,可自行确定招收地点、数量、条件;招聘外省劳动力,须提出申请,经县以上劳动部门确认后方可招聘。 招聘对象除须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根据其户籍不同还须具备其它有关证件: (1)属企业所在市区或县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应持有劳动部门签发的待业证;农村居民应持有乡镇以上劳动管理机构发给的就业登记证明; (2)被招聘人员常住户口在省内其它地区或来自省外(市)的,应持有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签发的有效期《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件。 招聘对象被录用后,企业应凭上述证件,到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为员工领取有关就业证件,并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有关费用。企业招聘员工均应依照《劳动法》和有关法规,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部门办理鉴证和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劳动保险手续。 企业在省内发布招聘广告的,须经当地劳动部门出具证明;到省外发布信息的,须由省劳动厅出具证明。企业招聘员工可按规定自行组织招收,也可委托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协助招收。 2、招聘外籍和港澳台地区员工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外籍和台港澳地区人员,应分别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和《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提出就业申请。招聘外国人的,企业须为其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由被授权单位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鉴证函及许可证。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企业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我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到劳动部门,为其办理就业证。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30日内,持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招聘台港澳人员的,企业须向当地劳动部门申报,经劳动部门批准后发给就业证。被批准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应持就业证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暂住手续。 3、合同解除与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当出现《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当出现《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时,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进出口商品检验 1、法定检验范围 对国家商检局公布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对出口卫生检验;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商检 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2、进出口商品的监督管理 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收货、用货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和储运单位,以及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对其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抽查检验。 (2)对其检验组织机构、检验人员和设备、检验制度、检验标准、检验方法进行监督检查。(3)对其他与进出口商品检验有关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进出口商品实施质量认证、质量计可制度,加施商检标志或封识,以及指定、认可、批准检验机构等工作,也属于商检监督管理工作的范围。 3、进出口商品鉴定 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以及经国家商检局批准的其他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以及国内外有关单位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规定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签发鉴定证书。 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包括: (1)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鉴定和货载衡量; (2)进出口商品的监视装载和监视卸载; (3)进出口商品的积载鉴定、残损鉴定、载损鉴定和海损鉴定; (4)装载出口商品的船舶、车辆、飞机、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鉴定; (5)装载进出口商品的船舶封舱、舱口检视、空距测量; (6)集装箱及集装箱货物鉴定; (7)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外商投资财产和价值品种、质量、数量和损失鉴定; (8)抽取并签封各类样品; (9)签发价值证书及其他鉴定证书; (10)其他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 广东商检机构还负责广东地区出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的签发。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从事“三来一补”业务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商检机构申领原产地证。凡进口方要求由我官方机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或未明要求的,申请单位应向商检局申请办理;政府间协议对原产地证的签发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普惠制原产地证向商检局申请。各申请单位应向商检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方可申请签证。
保险业务 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我国有关涉外法规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 1、投保的主要保险 (1)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海运、陆运、空运):国外的设备材料运至国内或国内产品运至国外,在运输期间应投保此项保险,根据贸易合同订明的价格条件,决定由买方或卖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进出口货物原则上要求尽可能在当地保险公司投保。 (2)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保险:凡进行厂房建筑等土木工程或机器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或扩建项目,在施工期间应投保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保险。 (3)财产保险:项目建成投产,在生产经营期间,企业的建筑物、机器设备和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应投保财产保险。 (4)雇主责任险:企业雇用的职工,应由企业投保雇主责任保险。 此外,保险公司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要求提供国际通行的各种保险业务,如机器损坏险、利润损失险、人身意外险、政治(投资)风险等。 2、办理事项 (1)投保办法:各种保险的具体手续向各地中保财产保险公司各分、支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联系办理,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出具保险单,交被保险人。 (2)保险金额:运输保险按合同订明的金额投保;工程保险按工程总额投保;财产保险按财产的实际价值或帐面价值由投保人确定投保。 (3)索赔手续: 1.出口运输货物在国外发生保险责任损失时,应凭出口保险(正本)向保险单所注明的国外保险代理机构办理索赔手续。 2.进口运输货物如发生保险责任损失时,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公司到现场检验。办理索赔时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海事报告、装箱单、理货单等有关单证。 3.对工程保险、财产保险及其他责任保险,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内,应及时通知当地保险公司,按保险单的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1、法定检疫范围 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向非缔约国出口的贸易性动物产品除外)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 2、国家禁止进境物 (1)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2)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3)动物尸体; (4)土壤。 3、检疫管理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水果、蔬菜、植物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应检物进出境前或进出境时必须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应检物经验疫合格的,准予放行。
出入境手续 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有关的境外人员来我省考察、洽谈或参与驻厂、任职、管理、技术指导等经济活动,须办理入出境手续。 1、与我国建交国家的人员入境手续 已同我国建立了外交关系的国家的客商,可通过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入境,具体手续由接待单位承办。经批准的邀请函电交由接待单位发给入境人,入境人持邀请函电到我国驻外使、领馆或我国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签证办事处办理签证手续。 2、未与我国建立国家或地区的人员入境手续 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或地区的人员入境的具体手续请询问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或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外事处。 3、台湾同胞的入境手续 台湾同胞的入境可在香港通过中国旅行社或我国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自行办理入境许可手续。入境后到我省投资设厂或进行其他经贸活动需多次入出境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接待单位加具意见,带备护照、原入境时签发的旅行证、四张照片及有关经济合同等证明文件,向所在县、市的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报有关表格,经县、市公安局加具意见,再送广东省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核后由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核发三个月、半年或一年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入出境,证件期满后需要续期的,可凭上述有关资料及按上述手续申办延期。 4、港澳同胞的入出境 港澳同胞持回乡证即可入出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