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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销比例规定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上采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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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允许发展项目: 1.合资、合作项目,不论规模、地点,允许投资者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自行确定和调整产品内外销比例。 2.独项项目,不论规模,投资于山区和海岛市县的允许投资者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自行确定和调整产品内外销比例,投资于其他地区的,内销不得超过50%。 三、限制发展甲类项目,不论投资方式、规模,投资于山区和海岛市县的,允许50%内销,投资于其他地区的,内销不得超过30%。限制乙类项目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比例内销。 四、在国家和省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工区、经济技术开发工区、旅游开发区、经济特区和省批准的各类开发区、试验区内投资的除限制发展的项目,不论投资方式、规模,允许投资者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自行确定和调整产品内外销比例。限制项目按本通知第三条办理。 五、国家规定需统一经营和在国内市场销售需专门批准的商品内销,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并按批准的数量销售。 六、审批权限:符合上述各规定条件和比例限制的鼓励和允许发展项目,由各市、县外经贸委、省直厅局(限直属企业)按审批权限审批,报省备案,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超出比例限制的以及限制甲类项目,报省审批。限制乙类项目由省转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已批准的项目,在按期缴付出资后,经企业提出申请,按上述规定办理。 七、本通知下达后,各级审批部门在批准文件中可以不明确产品内外销比例。但是,为了方便管理,投资者应在合同、章程中明确产品内外销比例。上报国家审批和生产原材料、产品涉及进出口许可证、配额管理的项目,其上报文件和合同、章程必须明确产品内外销比例、年原辅材料进口数量、年产品出口数量。今后,凡内销产品所需生产原材料涉及国家进口指标、配额、许可证管理的项目一律报省审批。产品出口涉及许可证、配额管理的项目审批,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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